【工信部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做好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工業和信息化部
標 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做好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文字號:
工信部信管〔2018〕54號
成文日期:2018-03-07
發布日期:2018-03-16
文章來源:信息通信管理局
分 類:信息通信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做好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做好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8〕54號
為貫徹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創新信息通信行業管理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號),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施行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管理?,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統籌全國信息通信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屬地信息通信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管理工作,并配合違法行為發生地通信管理局對相關主體實施信用管理。
二、電信業務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列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
(一)未按規定報告年報信息,且在電信管理機構限期內仍未履行年報義務的;
(二)在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載明信息發生變化時,未按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在電信管理機構監督檢查中,被發現其年報信息、日常經營活動、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停止經營時的善后工作、執行國家和電信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等事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需直接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的除外)。
電信管理機構應在作出處理(含處罰)后30日內,完成不良名單列入工作。錄入信息包括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許可證編號、處理日期、列入事由、列入單位等。
三、電信管理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示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對列入不良名單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管,加強監督檢查,不予守信激勵。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相關網絡接入服務經營者在提供通信資源、網絡接入或其他業務合作時,應當把不良名單作為重要考量因素。信息通信行業相關企業在招投標活動中,可將不良名單作為考量因素。
相關行業組織開展評優表彰活動時,可將未列入不良名單作為必要條件。
四、相關經營者列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后,滿足以下條件的,由電信管理機構移出不良名單:
(一)屬于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相關經營者按要求補充履行年報義務,且在不良名單中至少向社會公示一次的;
(二)屬于第二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情形,相關經營者一年內未再次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電信業務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一)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處罰的;
(二)擅自經營電信業務或者超范圍經營電信業務,情節嚴重、受到責令停業整頓處罰的;
(三)列入不良名單后,三年內再次受到責令停業整頓處罰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被撤銷該行政許可的;
(五)屬于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屆滿三年仍未補充履行相關義務的;
(六)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屬于嚴重失信需要依法聯合懲戒的。
屬于本條第七項情形的,應按照聯合懲戒機制,根據相關部門依法出具的書面認定意見,將相關經營者列入失信名單。
電信管理機構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收到相關部門書面意見后30日內,完成失信名單列入工作。錄入信息包括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許可證編號、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處罰日期、列入事由、列入單位等。
六、電信管理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示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對列入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管,加強監督檢查,不予守信激勵。對經營者本身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被列入失信名單的,電信管理機構不得批準其新增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依法不批準或從嚴審批其新增從事電信經營活動的資源申請,不得批準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續期。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相關網絡接入服務經營者在提供通信資源、網絡接入或其他業務合作時,應當把失信名單作為重要考量因素。信息通信行業相關企業在招投標活動中,可將失信名單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相關行業組織開展評優表彰活動時,應將未列入失信名單作為必要條件。
電信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相關部門共享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七、相關經營者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后,三年內未再次受到電信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由電信管理機構移出失信名單。屬于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情形的,應按照聯合懲戒機制,在收到相關部門的書面意見后,移出失信名單。
八、各級電信管理機構應高度重視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管理工作,做好組織實施,加強政策宣貫,督促引導電信業務經營者守法經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努力為網絡強國建設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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