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政策】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
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
——國家公務員局有關負責人解讀《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圍繞社會公眾關切內容,國家公務員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經濟日報》記者的采訪。
立足解決實際問題
“《規定》建立了符合我國國情和公務員管理實際的聘任人員管理制度。”這位負責人談到,制定《規定》的總體考慮,一是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二是堅持依法合規、從嚴管理;三是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
《規定》立足于解決公務員隊伍建設的實際問題,聘任制定位于滿足黨政機關短期、急需的高層次專業人才的需求,尊重高層次人才的吸引使用規律,通過合同管理、聘期管理與市場接軌,著力構建能進能出的管理機制,切實發揮聘任制靈活用人的優勢,達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目的。
細化聘任主要環節
此前,公務員法只對聘任制作了原則規定。《規定》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簡便的原則,在公務員法確立的框架下,圍繞聘任制公務員進、管、出的主要環節作了細化。
一是明確了實行聘任制的職位范圍。吸收近年來試點機關主要通過聘任制吸引專業性人才的經驗,《規定》明確,機關聘任公務員,主要面向專業性較強的職位,確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輔助性職位。
二是對職位招聘作了細化。《規定》明確機關聘任公務員一般應當公開招聘,對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職位條件的人選少、難以進行公開招聘的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并對公開招聘和直接選聘的方式及程序作了細化。
三是完善聘任合同管理。《規定》對聘任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等進行了明確,將公務員管理的相關要求在合同管理中予以細化和體現,充分體現聘任制用人的靈活性。
四是規范聘任制公務員的日常管理。《規定》明確了聘任制公務員的考核、續聘、協議工資、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等,為機關使用和發揮聘任制公務員的作用提供政策依據。
用人更加開放靈活
這位負責人說,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引入市場機制后,用人更加開放靈活。主要體現在:
——合同管理。機關對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主要是依據公務員法和聘任合同進行。聘任制公務員根據合同約定履行職責,享受相應的待遇。
——平等協商。在聘任關系確定過程中,機關與應聘人員的地位是平等的。簽訂聘任合同以后,雖然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已經是行政隸屬關系,但雙方仍然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變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聘期明確。聘任制公務員都有明確的聘任期限,聘任合同期限為1年至5年。聘任期內,聘任人員是公務員。聘任期滿,任用關系自然解除,聘任人員就不再是公務員。
“聘任制公務員的適用范圍是特定的,是拓寬公務員來源渠道的一種重要補充形式,不是用來替代其他來源渠道。要堅持公開招聘為主,嚴格程序和條件,對直接選聘要加強監督。”國家公務員局有關負責人強調,按照《規定》,專業性較強職位上的聘任制公務員,符合條件的可以轉為委任制公務員。這是一項增加職位吸引力的政策,但要從嚴把關,避免執行制度的走形變味。實施工作要把握好節奏,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工作需要適時有序開展,確保取得實效。(記者 韓秉志)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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