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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

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

2017/2/14 13:24:5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推進制造強國戰略實施,進一步加強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國家示范基地)管理工作,促進產業集聚集群區規范發展和提質增效,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門《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示范基地是指現有產業園區(集聚集群區)按照新型工業化要求改造提升,經省級示范基地培育創建,形成的主導產業特色鮮明、發展水平和規模效益居行業領先地位,在協同創新、集群集約、智能融合、綠色安全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走在全國前列的產業集聚集群區。

第三條  國家示范基地評審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結合《中國制造2025》產業布局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范、有序推進。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示范基地評審及相關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國家示范基地申報和省級示范基地的創建管理工作,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國家示范基地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國家示范基地分兩個系列,即規模效益突出的優勢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優勢產業示范基地)和專業化細分領域競爭力強的特色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特色產業示范基地)。

第六條  國家示范基地的主要產業領域包括:裝備制造業、原材料工業、消費品工業、電子信息產業、軟件和信息服務業、軍民融合,以及新興的產業領域,重點包括:工業設計、研發服務、工業物流等服務型制造領域,高效節能、先進環保、資源循環利用、安全產業、應急產業等節能環保安全領域,工業互聯網、數據中心等圍繞“互聯網+”涌現的新產業、新業態等。

第七條  支持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等創建國家示范基地。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困難地區等特殊類型地區產業集聚集群發展,對特殊類型地區國家示范基地的申報和評價標準給予適當放寬。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國家示范基地申報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產業實力和特色。主要衡量申報基地產業規模、集聚程度、產業特色、市場競爭力、行業地位等方面情況。含2項優勢產業示范基地條件、3項特色產業示范基地條件和1項通用條件。

(二)創新能力。主要衡量申報基地創新投入、創新平臺、創新成果、協同創新等方面情況。含2項優勢產業示范基地條件和3項通用條件。

(三)質量效益。主要衡量申報基地生產效率、質量管理、品牌建設等方面情況。含1項優勢產業示范基地條件和3項通用條件。

(四)節能環保。主要衡量申報基地節能減排、清潔生產、綠色制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情況。含2項優勢產業示范基地條件和3項通用條件。

(五)集約程度。主要衡量申報基地土地集約利用等方面情況。含3項優勢產業示范基地條件。

(六)安全生產。主要衡量申報基地安全生產的管理和效果等方面情況。含2項通用條件。

(七)兩化融合。主要衡量申報基地信息基礎設施、信息化水平、智能制造等方面情況。含2項優勢產業示范基地條件和3項通用條件。

(八)公共服務。主要衡量申報基地公共服務平臺、設施建設等方面情況。含2項通用條件。

(九)發展環境。主要衡量申報基地人力資源保障、地方政府支持等方面情況。含2項通用條件。

(十)合法合規。主要衡量申報基地合規性、規劃制定、命名規范等方面情況。含4項通用條件。

國家示范基地申報條件具體要求附后,可根據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支持新興的產業領域示范基地的培育,對于以新產業、新業態為主導產業的國家示范基地,將參照以上方面,根據實際情況對具體條件及時調整完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  國家示范基地申報材料由所在地政府有關管理機構或地市級政府提交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所申報基地原則上應為省級示范基地。申報的具體要求以每年發布的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國家示范基地申報要求如下:

(一)申報材料包括:

1.申報單位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的上報文件;

2.國家示范基地申報表;

3.創建國家示范基地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產業發展規劃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原件);

5.示范基地空間布局圖;

6.申報單位所在地政府落實專項支持資金的證明文件。

(二)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和職能部門公開數據為準。

(三)申報采取網上填報與紙版材料報送相結合的方式。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將本地區申報材料電子版通過“示范基地在線報送系統”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并提交申報材料原件一式兩份。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和第三方機構結合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評估結果征求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意見,形成審核意見,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條件的產業集聚集群區進行公告,授予“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示范內容·所在地)”稱號,每年集中公告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四條 國家示范基地名錄及發展情況將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布,并適時更新。

    第十五條 國家示范基地每年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發展情況及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從產業實力、質量效益、創新能力、綠色、集約、安全、融合水平、發展環境等方面,組織對國家示范基地發展質量進行評價,發布評價結果,以星級體現(星級越高表示發展質量越好),作為國家示范基地分級分類指導及動態管理的基礎和依據。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依托發展水平居全國領先地位、具有很強帶動性的國家示范基地,實施卓越提升計劃。對綜合評價結果為五星的國家示范基地,經遴選,確定為“中國制造2025”卓越提升試點示范基地,培育具有全球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先進制造基地。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國家示范基地進行動態管理,實行退出機制。及時將退出結果通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

國家示范基地如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Ⅱ級或Ⅰ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直接公告退出,不再對其進行發展質量評價。

對綜合評價結果為三星以下的國家示范基地,給予提醒、通報,責令整改;對連續兩次綜合評價結果為三星以下的,公告退出,以保持示范基地發展的先進性。

    第十九條 對已授牌的國家示范基地,如發現弄虛作假,直接公告退出,并暫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第二十條 加強部門協調和部省聯動,集中各方資源,支持國家示范基地發展和優勢項目建設。加強對示范基地發展情況的監測分析,建立常態化信息收集、挖掘和共享機制,加大對示范基地典型經驗宣傳推廣力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規2009〕358號)同時廢止。

 

附件: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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