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爾磁:歐盟新機械法規與機械指令的技術差異 [上]
說到新的歐盟機械法規2023/1230,通過之前推送的一些內容,大家應該已經了解到,它將取代目前的2006/42/EC,于2027年1月20日后強制執行。
為了方便大家更深入地了解新法規的要求,我們將從技術要求的角度來剖析新機械法規與現行的機械指令之間存在的主要差異。
法規結構上的差異
純粹地從文本結構的角度來看,法規的條款和附錄的順序發生了改變。其中最主要的是:高危機械清單出現在附錄I,而不是像以前那樣在附錄IV。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則是從原來的附錄I移到了新機械法規的附錄III。
歐盟新機械法規在產品定義上的差異
定義:“什么是機械?
歐盟機械法規定義了術語“機械”一詞和我們熟悉的特殊情況(現為“相關產品”),例如可互換設備、安全部件、起重配件、鏈條、繩索和織帶,以及可拆卸機械傳動裝置。“機械組裝”一詞也被大部分保留 ——但也提到了軟件一詞。缺少用于特定應用軟件的機器也屬于這一定義的范疇。
定義:高風險機械
高風險機械現在分為兩類:
?附錄I A部分列出了包括可通過機器學習等功能改變行為的,必須由公告機構參與評估的高危機械。
?附錄I B部分包含其他類別的機械,這些機械以前列在附錄IV中。
《歐盟機械法規》在附錄I A部分下列出了這六類機械:
1.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包括其防護裝置
2.可拆卸機械傳動裝置的防護裝置
3.車輛維修升降機
4.便攜式彈筒式固定裝置和其他沖擊機械
5.使用機器學習方法確保安全功能的具有完全或部分自適應行為的安全組件
6.使用機器學習方法,具有完全或部分自適應行為的嵌入式系統,確保安全功能,且未獨立投放市場的機械,僅涉及這些系統
對于這些機器類型,機器制造商不能再像以前的《機械指令》那樣獨立聲明與協調標準相符。今后,必須有公告機構的參與。之所以必須這樣做,部分原因在于文中提到了的人工智能(文中描述為“使用機器學習方法”)。這類機械始終需要指定機構的參與。它可以通過歐盟型式檢驗對機器本身進行認證,也可以在機器實際生產前對基本質量保證體系進行認證。
但是,對于B部分中列出的機器類別,機器制造商仍然可以在內部生產控制的幫助下,通過與統一標準相結合的方式聲明符合《機械法規》。
“重大變更”定義的擴展
為確保機械安全,當機器進行重大技術改造時,始終需要采用新的合規性評估程序。明確規定(第2章第18條),對機器進行重大變更的人員必須履行制造商的所有義務。
機器在投入使用后進行首次變更,通常情況下,并不清楚此類修改是否會影響機器的合規性,或者在某些情況下是否需要進行新的一致性評估。關于這一點,在德國目前有一種普遍的解釋:關鍵點在于修改是否會產生新的或更大的風險,以及是否有可能利用現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使用新的簡單安全防護措施來防范這些風險。根據這些問題的答案,改裝后機器合規性的責任在于機器使用方或機器制造商。這一觀點已被納入《歐盟機械法規》,例如第3條第16點。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不對機器進行任何物理改動,機器也可能出現重大改動,比如對軟件的改動。這就是為什么程序員也應該知悉這個變更要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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